新华社重庆12月30日电(记者陈国洲)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了解到,近日,由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处涉嫌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相关企业赔偿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这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发现并查实,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重庆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018年8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官当庭发表起诉意见,现场说法,警醒被告和所有排污企业担当社会责任,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守护绿水青山。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面支持,判处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9.4万多元,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对渔箭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还要求两公司在30日内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