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下午收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3]477号),对本公司所属的北部新区分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本公司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3年6月4日凌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本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北部新区分公司各生产车间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工业生产污水未经处理通过“超越管”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调查核实,北部新区分公司自2009年试生产以来,通过同样方式违法排放工业污水累计151.7万吨。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对本公司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发出《排污费补缴通知书》,对本公司征收违法排放污水应缴纳的排污费12,479,387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本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罚款24,948,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通知书》是重庆环境监察总队的最终处罚决定。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补交排污费和罚款将对公司2013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初步预计公司2013年业绩情况与2012年经营业绩基本持平。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措施,成立整改项目组,开展自我审核,下发“环保行动计划指南”文件,提升环保管理意识,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加强环保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上述整改措施,目前北部新区分公司的污水排放已完全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情况对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的生产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16.23, 0.04, 0.25%)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