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advertisement code begin--><--advertisement code end-->为了消除治安隐患,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等。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通告所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国家管制刀具。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使用上述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凡有上述情形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建设“平安重庆”的责任和义务,对非法持有、私藏、使用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一位市民都应当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案受理电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6767349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67319707(白天),67522000(晚上)
重庆市公安局:63962720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责任编辑: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