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学校绿化增补
收受承建商好处费
今年47岁的丁昭良,自2007年开始担任医专校办公室主任。
去年10月,医专在大学城的校区要进行绿化增补。当时学校班子要接受上级检查,经过会议决定,由校办负责牵头实施该项工作。时任校办主任的丁昭良自然成了牵头实施负责人,行使起协调管理绿化增补工作的职责。
检察机关指控,该工程的承建商及盆栽供应商张某、刘某,承接工程后曾向丁昭良承诺,将工程款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他,另外将工程款的15%作为好处费送给校长黄祖春。
为此,从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张某、刘某分3次,共计拿给丁昭良现金25万元。丁昭良将其中的13万元拿给了黄祖春,自己留下12万元。
最后一次留了7万元
只给了校长5万元
在作证证实黄祖春收受好处费时,丁昭良表示,张某和刘某第一次送钱,是用报纸包好2万元现金和6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纸质的铁观音茶叶盒中。他打开了6万元的纸包,取出5万元拿给黄祖春。
第二次是今年春节后,自己在江津请客吃饭时,刘某又拿给他5万元。他随手放在汽车的后备厢内。之后,他拿出其中的3万元给了黄祖春。
第三次刘某送了12万元。丁昭良在送黄祖春回家时,放了5万元在他家。
丁昭良还表示,虽然他曾经向黄祖春汇报过,张某承诺给他的好处费比例是工程款的15%,给自己的比例是5%。但是,他觉得黄祖春根本不会根据工程款总额,按照自己应得比例,来计算自己究竟该收多少钱。他觉得只要自己拿了钱给黄祖春,黄祖春就会对自己很满意。
第3次收到刘某的钱后,他觉得前两次都留少了,最后一次他得多留点。所以,这一次他就留下了7万元,只给了黄祖春5万元。
自称失窃6万元
因为很敏感没报案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丁昭良昨日称,自己总共拿了12万元,其中3万元已经还给刘某。
“为何之前的供词里面没有提到归还的事?”公诉人问。
“我当时只把注意力放在交代钱的总数上面……而把其中3万的去向给疏忽了……以至于后来被关押后才想起。”丁昭良吞吞吐吐地说。
“这12万元是如何支配的?”公诉人追问。
丁昭良表示,退还给刘某3万,剩下的有2万用于公务开支,还有1万是和黄祖春去万州时用掉了,6万元放在办公室被盗,“因为对钱很敏感,所以就没报案。”丁昭良补充。
20多年兢兢业业
“都是因为一时糊涂”
检察机关认为,丁昭良收受绿化增补工程承建商12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2年。
“都是因为我不懂法,一时糊涂……20多年我一直兢兢业业为工作付出,几乎每个周末都在加班,根本没有对家庭负起责任。我母亲八十多岁了,我父亲又得了绝症……”说到这里,丁昭良突然哽咽了,停顿了一会后,他请求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承担家庭责任。
此时,坐在旁听席上他的妻子已经泣不成声。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
受贿款只有6万元?
另6万属于黑吃黑?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张某曾表示,给丁昭良的好处费比例是工程款的5%,根据工程款计算,他收受的受贿款应该是6万元,“至于他多拿的6万元,其实是‘拿’的黄祖春的。”
该辩护人还提出,当时张某和刘某主要是为了向黄祖春行贿,丁昭良只是负责向黄祖春传递好处费。因此,在向张某和刘某受贿的这一共同犯罪中,丁昭良只能属于从犯。
“辩护人,如果说你认为丁昭良和黄祖春是共同犯罪,他只是从犯的话,那么他们共同犯罪的数额是不是要以25万元计算,并且以这一数额追究刑事责任?”法官问。
“这个……呃……”辩护人一时语塞。
另一辩护人马上表示,即使是从犯但是分案处理的情况下,受贿金额也应该按照6万元计算。
公诉人反驳,张某虽然事先曾表示好处费的比例,但是,他和刘某是将总计占工程款20%的现金一起拿给丁昭良的。至于丁昭良如何在自己和校长黄祖春之间分配,那是他自己的问题。因此,丁昭良的受贿金额应该以他实际留下的12万元计算。而且,丁昭良也不应该是与黄某共同犯罪的从犯。
他只是上传下达
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丁昭良的辩护人还提出,在绿化增补工程实施过程中,丁昭良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他自己并没有实际管理权。因此,张某和刘某给他送钱,只是为了搞好关系。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两人谋取任何利益。
对此辩护意见,公诉人称,医专在办公会议上,已经确认了丁昭良在绿化增补项目上的牵头负责人职责。而且在工程款的支付流程上,也必须经过验收人、丁昭良和黄祖春的共同签字后,工程款才能支付出去。这就好比一个三段的链条,中间环节断了是不行的。而丁昭良就像一个三段链条上的中间环节,没有他的签字也是不行的。因此,张某和刘某送钱给丁昭良就是为了谋取利益。(责任编辑: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