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某国企老总借用他人账户、资金炒股,收取60万元“盈利分红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刘某原系重庆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副总,陈某原系某证券公司投资部经理。早年刘某因与陈某所在的证券公司有融资业务而熟识。2014年9月一次饭局上,陈某得知刘某在炒股后当即提出愿意出资交由刘某操作,亏损算自己的,盈利五五分成。后陈某出资75万元存入以他人名义开的股票账户,并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刘某。刘某就在该股票账户上操作买进卖出。2015年6月,陈某先后承接了刘某所在公司2015年、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等承销业务。2016年1月,刘某以急需现金还债为由,希望陈某预支60万元应急。陈某同意后,刘某委托他人从陈某处取回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受陈某60万元的事实成立,也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业务提供帮助的事实。虽然刘某声称收受的60万元系炒股所得,但借用陈某资金炒股期间,双方单位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刘某作为分管融资的副总要对陈某实际经办的融资业务的合同审签、融资过程的政策性指导等环节负责。在明知陈某承接的业务有求于己的情况下,收取的所谓“炒股盈利分成款”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