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规范了征收程序,进一步强调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同时也固化强化了一系列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政策。
会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董建国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介绍,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相应依法废止,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
董建国说,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共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7.65万户、773万平方米,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和经验,亟需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去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也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征收行为,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共5章54条,内容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征收决定和补偿两部分内容。
在征收程序方面,为依法规范征收行为,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草案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征收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规范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调查登记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要求、预评估制度、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等7个环节。
在权益保护方面,则固化强化了一系列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政策,如规定产权调换房屋条件,保障安置需要;并案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手续,依法减免相关税费;保障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权益;明确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工作等。其中提到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并要求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因征收而迁出原地居民的公共服务保障等工作。
此外,草案还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办法及标准、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总和部分依法补偿等之前暂行办法中执行顺利并得到被征收人认可的行之有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