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记者获悉,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11部门近日出台了《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并在校规校纪中明确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
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方案》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相关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学校要严格日常管理,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团委书记)、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等。
学校10日内应完成调查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
按照《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起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由申诉受理机关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和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
针对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于一般欺凌事件,给予书面道歉或纪律处分;对较为恶劣的欺凌事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并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或纪律处分;对于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开展教育矫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此外,市教委还公布了重庆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名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安全稳定办公室,办公电话:023-63636009。(记者 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