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谢乐意、梁煜)文章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广泛认可的概念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合同,在派遣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使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国际劳务组织将劳务派遣界定为:提供雇佣工人服务,使这些雇佣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自....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广泛认可的概念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合同,在派遣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使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国际劳务组织将劳务派遣界定为:提供雇佣工人服务,使这些雇佣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第三方给工人分配任务并且监督执行。
劳务派遣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模式,在雇佣关系中出现了第三方主体。传统的雇佣关系只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主体,是一对一的直线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则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和要派单位三个主体,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三角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的雇佣和劳动者的使用分离,是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但是劳动者却要为被派单位劳动,被派遣者不与实际劳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形成了“招人不管人,管人不招人”的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三方的关系性质和责任分配
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多变,适应了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的需要,在我国,劳务派遣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适应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在这种形势下,对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的责任分配会非常困难,而且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至今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是分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
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劳务派遣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分为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一重劳动关系说认为,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仅存在一个关系,就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在这种观点下,对于要派单位如何监督劳动者与接受其劳动给付又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因此是不够合理的。另一种是双重劳动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派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是劳动者的共同雇主,这种学说得到理论界的广泛认可,现特针对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做出讨论。
1、“有瑕疵”的用工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里的特殊指的是主题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另一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准双重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特殊,但是并不是“有瑕疵”的劳动关系,因为从劳务派遣近来的发展状况来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已经大量的存在,因此,这种劳动关系又被命名为“准双重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中虽然有两个用人单位,但是劳动者只需要履行一份劳动责任,获得一份报酬,只不过要受两个用人单位分别管理,派遣单位和被派单位各自履行自己在劳动法和合同中的义务,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它不仅为劳动者向要派单位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而且也为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以及要派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关系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对于雇主来说,二者既可以独立的承担责任,也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完成了雇主职能,这就可以有效的解决了派遣劳务中雇主和用人单位分离带来的理论困境,合理配置了劳动合同中派遣单位、被派单位以及被派劳动者之间的权、责、利问题,从而可以更加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制经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