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明确,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九)残疾人办证及其就业等信息;(十)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十一)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十二)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十三)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十四)其他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