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保安员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行为等,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
该《办法》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员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