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据悉,2017年,全省法院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8 件,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质效稳中向好,赔偿力度有所提升的新特点。全年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4件,审结56件(含旧存),涉案人数80余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国表示,2017年,全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比如,2017年审结的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法院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制裁侵权人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据悉,大丰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经农业部授权,取得玉米新品种“大丰30”植物新品种权。2016年7月,大丰公司发现华元公司在张掖市大满镇朱家庄村繁育玉米杂交种“大丰30”,遂申请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到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制种基地进行拍照、取样、封存,并由临泽县公证处作出取证公证书。2016年10月31日,大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将临泽县公证处取样封存的果穗和“大丰30”玉米样品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分析对比。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与“大丰30”标准样品极近似或相同。大丰公司认为华元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玉米新品种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将本案诉至张掖中法院,请求判令:华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已经繁育的玉米杂交种,并赔偿大丰公司损失200万元。
张掖中院认为,鉴于华元公司认可被控侵权地的种子系其生产,因此根据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的鉴定结果,认定华元公司在被控侵权地生产了所诉杂交种“大丰30”的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次数、侵权面积等因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万元。宣判后,华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甘肃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甘肃省河西地区作为中国的玉米育种基地,因为育种行业的高利润,非法育种行为屡禁不止。”任建国介绍,当地政府不断加大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针对当事人取证难、认定侵权难、侵权人极力回避法律责任承担的实际情况,突出维权保护,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判决赔偿数额。
任建国表示,本案的审理中,法院维护了公证机关公证取证证据的法律效力,采信了专业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对华元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有力地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法院坚决遏制侵权,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