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日前出台《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规定》指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规定》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但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是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是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乡(镇)、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其他规划建设的区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是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四是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和人为因素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受到损坏或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