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记者 吕霞)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指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应当无偿提供。
《细则》指出,省科技厅委托有关单位建立甘肃省科学数据中心,承担全省科学数据的生产、管理、审核、接收、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基础上,鼓励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建立与省科学数据中心可共享汇交的分科学数据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统称“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