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
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报告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情况
省委常委会近日讨论通过了由省纪委起草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述纪述廉述作风(“三述”)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省委每年召开2次“三述”会议,一般在省委全委会结束后进行,由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报告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
遵守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章,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主要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本市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遵守廉政准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情况。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双十条”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
《办法》规定,“三述”对象每年年初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省委审定。“三述”对象确定后,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组成工作组,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征求对“三述”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三述”对象及所在单位。“三述”对象要按照要求撰写“三述”报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审核。开展“三述”以会议汇报形式公开进行,省委委员、省委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汇报;也可邀请部分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相关巡视组组长、“三述”对象所在市州或部门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列席会议。“三述”对象述纪述廉述作风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三述”测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进行组织调整;存在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置。
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述”报告、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