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对全省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
《方案》明确,从2018年起,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贵安新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3个档次。
根据《方案》,2018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其中,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标准为673元/月,增幅5%;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636元/月,增幅6%;其余县,标准为570元/月,增幅7%。
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其中,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标准为4152元/年,增幅8%;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3936元/年,增幅9%;其余县,标准为3876元/年,增幅10%。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方案》要求,各地务必于2018年1月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