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0年以来,贵州省提出举全省之力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把扶贫脱贫攻坚战作为全省第一民生工程。为让这项民生工程持续、有序、有效地开展下去,《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出台。
该《条例》在政府职责、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保障措施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为鼓励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还提出,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