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11月15日消息(记者王珩贵州台陈华峰张绍明)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居民毛某因在菜市场内扒窃他人现金10元,日前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桐梓县首例因扒窃而获刑的第一人。
据桐梓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介绍,2011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下河坝菜市场内,采用扒窃的方式,将令狐某包内的现金10元窃走,后被桐梓县公安局巡逻干警当场抓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毛某的扒窃行为虽然金额较小,但其在公共场所采取扒窃的方式,窃取他人现金的行为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桐梓县检察院便对毛某提起公诉,后被该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毛某对该案服判,不提起上诉。
据该案承办人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公安机关对于在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最多只能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或说服教育,抓了又放、放了又抓,扒窃行为一直很难根治。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类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后,使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增大了警方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能对不法分子起到巨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责任编辑:刘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