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郭颖)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安顺市住建局依房地产开发商单方申请撤销登记备案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据介绍,2013年,原告黄小龙先后与钢固达公司签订48间店面的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方申请,安顺市住建局在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分别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小龙突然接到钢固达公司通知,称住建局已经撤销备案登记,房屋不卖了。黄小龙一纸行政诉状将住建局告上安顺中院。
安顺市中院审理查明,安顺市住建局于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7月18日根据钢固达公司单方申请,撤销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
安顺中院经审理认为,住建局仅凭开发商申请便撤销登记备案,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安顺市住建局不服,依法向贵州高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
2015年2月10日,贵州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安顺市住建局仅依据单方申请便撤销所涉备案登记,显然在行政行为程序上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黄小龙的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且据以撤销的理由不清楚。因此,该撤销行为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