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贵州铜仁世兴投资有限公司与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社区居委会签订租用土地合同,进行乡村旅游开发,土地租用50年。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立项、批复手续和尚未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先后修建动物观光园、生态休闲度假山庄和生态农业观光园,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向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后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刑事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在回访巡查时发现,涉案林地及生态植被未得到恢复。对此,检察机关再次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被破坏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但林业局在规定的回复期内既未书面回复,又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
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直至被破坏林地补植复绿修复工程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