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兴省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要求,我省质量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兴省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我省质量工作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及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办法明确,我省质量工作考核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等5个步骤进行,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兴省办公室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兴省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及各类评先表彰,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兴省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工作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