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昨日,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今后,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30日和8月1日-9月30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学校领导不得签批同意,不得向省教育厅报送材料。
据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但确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按规定,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大学、省属本科学院、地区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和相同学历层次的高校之间进行;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省内高校转学。
规定还要求,凡违规审批学生转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其办理转学手续工作,并向全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报记者 胡颖)
■不得转学的情况: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毕业年级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录取为中职与高职专科“3+2”分段培养的、初中毕业生五年一贯制的;
6、同批次院校中,地区所属院校转入省属院校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可以转学的情况: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4、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5、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