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日严格依法按照死刑执行程序,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下,采用注射方式对上述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案情,缉拿凶手,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切实保护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迅速抽调200多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在中方积极倡导下,中老缅泰四国建立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并在此机制下开展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和打击跨国犯罪。
四国警方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10.5”案件。此后,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组织了多次围捕行动,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搜集、调取和固定证据,进一步查清了糯康犯罪集团针对中国船只和公民的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糯康犯罪集团杀害13名中国船员一案在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依法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2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糯康等四名被告人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死刑执行命令,并于2月24日将死刑复核裁定向四名被告人进行了送达。
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已按涉外程序及时通知泰国、缅甸两国驻昆领事馆对各罪犯进行会见,并通过领事馆联系了各罪犯的近亲属安排探视,保障了他们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死刑执行后,将对四名罪犯的骨灰、遗书及遗物等向其近亲属或所在国驻昆明领事馆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