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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贾平凹作品用其照片也侵权 西安中院一审判赔5000元

www.xibuxinwen.com.cn(2014-04-24)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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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腔》等书未经摄影师允许使用贾平凹照片的行为涉及侵权

    西部新闻网讯  “因为贾平凹在庭审时说自己‘不知情’,所以我们认定作家出版社在《秦腔》等书中,未经摄影师赵雄韬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拍摄的贾平凹照片,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今天(4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该院民四厅副厅长蒋智在介绍贾平凹著作封面照纠纷时说。

    去年10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摄影师赵雄韬与作家出版社、贾平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定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赵雄韬著作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而这一案件也被列入西安中院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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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的三张照片是赵雄韬于2003年为贾平凹拍摄的肖像照,并被用于次年9月出版的《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中。

    2005年四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秦腔》;2008年11月再版《秦腔》;2009年7月又出版了《浮躁》和《废都》,使用了这三张涉案的照片,却未署摄影师赵雄韬的姓名,也未支付报酬。

    为此,赵雄韬一纸诉状将作家出版社、贾平凹、和销售这三本图书的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在庭审中,贾平凹认可涉案肖像照为赵雄韬拍摄,并表示其未让作家出版社使用该照片,出版社的行为自己并不知情。“如果贾平凹知道并认可了这件事,那么就不涉及侵权,毕竟他是享有肖像权的。”蒋智说,而销售的图书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因为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本身并没有审查“是否侵权”的职责,所以不予追究。

    在蒋智看来,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为他人拍摄肖像照片,若他人在其作品中使用,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目前,因为赵雄韬不服一审判决,此案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等待二审判决。

编辑: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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