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以建新校区、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结果资金链断裂,致使近2000名投资者的1.03亿元本息无法偿还。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博泉培训学校非法集资案,昨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给融资团队制定高额提成和到期利息比例
该非法集资案共有12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金昌范,1971年生,是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建国,1980年生,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副院长。被告人郑淑子,女,1946年生,系被告人金昌范的母亲,西安博泉培训学校校长、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理事长。其他几名被告人则为融资团队的负责人或业务员。
公诉称,2010年4月份,金昌范得知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拟转让的消息后,试图以西安博泉培训学校的名义收购该学院。为了筹集收购资金,金昌范与姚建国商议后,决定以建设新校区、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此想法告知被告人郑淑子。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金昌范、姚建国先后联系了杜某、雷某某、田某等人负责招聘、组织融资团队,并招聘了樊某某、杜某某、汤某某等业务员联系、宣传,给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融资借款。
为鼓励融资积极性,金昌范集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金昌范、姚建国还印刷了大量借款助学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并私刻学院公章及假冒电子专修学院原院长冯引学签名,为非法集资做好准备。
大量集资款在学院账外循环 去向不明
从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博泉培训学校,以大比例返现和高息为条件,谎称以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为支付借款本息的保证,承诺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13年3月8日尚未清偿的集资户共有1981人,签订协议2410份,其中基准本金1.36亿元,借款协议及收据金额1.52亿元,返还金额183万元。截至2013年10月,已报案1760人,2141份协议,其中基准本金1.21亿元,实际交款金额1.03亿元。将获取的上述资金除支付到期本息共计1716万余元外,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仅用其中2000余万元收购学院,2000余万用于学院建设,剩余资金被用于给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支付融资保证金。
被告人金昌范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始终未安排学院财务人员将收取的款项存入学院基本账户,导致大量款项在学院账外循环支配使用且去向不明。
被告人姚建国伙同金昌范非法集资并负责给客户讲课宣传,同时抽取集资款的1%~2%作为提成。
被告人郑淑子明知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博泉培训学校的金昌范等人从事非法集资,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宣传,而未予制止。郑淑子在担任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理事长后,仍放任上述人员的集资行为。
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人认为,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博泉培训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扩大办学的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以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为支付借款本息的保证,虚假承诺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欺骗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助学协议进行非法融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昌范、姚建国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淑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樊某某、杜某、雷某某、田某、杜某某、施某某、汤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博泉培训学校集资业务员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人提醒:在利益面前投资人要头脑清醒
在昨日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几名集资团队的负责人和业务员的行为是对外履行学院集资业务的职务行为。对于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当庭予以驳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他们本身并不是学院的工作人员,只是以个人名义帮学院揽存,从中获取提成款而已。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有些被告人表示在集资前对学校的发展进行过预估,按照学校的发展趋势,偿还这些借款是可以做到的,没有故意欺骗投资群众的主观意图。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明,该学院最后一期的学生只有七十多人,学院两年的经营收益款才190多万元。所谓的用学费来支付借款本息,是根本不可能的。
昨日参与旁听的有数百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别提醒在场旁听的投资受害者,一定要吸取教训,在利益面前要头脑清醒。
庭审昨日下午4时结束,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