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汪扬受贿一案昨天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11点半。检方指控从2008年到2013年,汪扬在担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时,收受同一行贿人张某某150万。整个庭审过程基本平静,控辩双方并没出现激烈交锋。汪扬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请求轻判。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实习生 朱琛烨 扬子晚报记者 陈 婧
A 检方指控
5年收下150万 来自同一行贿人
昨天庭审中,公诉方指控,汪扬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河西国资集团董事长、河西新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滨江公司北段风光带土方工程、青奥城地块土方清运工程等项目中,为张某某获得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早在去年4月底,南京市委及纪委官方微博就首次披露,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分会巡视员汪扬因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前天下午,南京市纪委及南京市监察局的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公布的2013南京反腐成绩单中,汪扬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案件,排在首位。
B 如何案发
行贿人账本中 汪扬代号“老板”
此前,南京市纪检部门发布消息称,汪扬案发并非他人举报,而是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了汪扬的犯罪线索。
这个线索其实是行贿人张某某的一个记账本。
纪检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某的账本里,详细记录了其行贿的账目,包括行贿的金额和地点。其中频繁出现一个叫“老板”的称谓,而给这个“老板”的金额后面,都会标注为“杂支”、“外费用”等。
经过调查,检方认定,这个被称为“老板”的人,正是汪扬。
张某某之所以每次送钱都习惯把情况记录清楚,因为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他招揽项目维护关系花的钱,要给股东们一个交代。
C 收钱细节
除了办公室 还在路口收钱
检方出示证据显示,从2008年一直持续到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一共送了汪扬17次,每次多则10万少则5万元。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是张某某行贿的时间点。前14次,他都是到汪扬的办公室送钱。
检方统计,单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汪扬就累计受贿135万元。而2012年的端午、中秋以及2013年春节前,他们则是在建邺区兴隆大街和乐山路交叉口完成。“因为被告人2012年调往市里工作,地点就改在了离他家和张某某公司较近的路口。”
那么这些钱都去哪里了?“一部分被花掉,大部分存在了几张银行卡里”。去年4月份,汪扬受贿败露被“双规”,退缴了赃款。
庭审两大焦点
算不算自首?有没有检举立功?
昨天庭审上,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汪扬供认不讳。不过汪扬提出辩解,他说,自己为张某某的两个工程招投标报名上“打了招呼”,但在一个项目是否中标上,不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的,他作为法人代表,只是在履行程序的签字。而且,张某某的工程款还有1000多万没有支付,并不能认定他就为张某某提供了便利。检方对此认为,汪扬的职权,使得他不但在招投标报名,且之后的中标签字、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上都有决定权。
庭审的焦点则在是否有自首情节和检举揭发立功。汪扬认为,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这些受贿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退赃,应该被定义为自首。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不止一次地提到自己是“主动配合”。汪扬的辩护律师也就其是否构成自首、立功情节,以及积极退赃进行辩护,汪扬到案后,能够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配合办案人员核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他的这些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带有自首情节。而且,汪扬还检举揭发了他人的违法情况,应该被认定为立功。辩护律师认为应该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不过检方一一驳回其辩护意见。检方称,汪扬是因他案事发,检方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了自首。而他揭发的情况,有的已经在其检举之前已被检方掌握。其检举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查实,尚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昨天庭审中,检方没有提出量刑建议。开庭两个小时后,庭审结束,审判长称将择日宣判。
■汪扬自述
亲历河西巨变 希望轻判
最后陈述阶段,汪扬表示认罪服法。对于已经犯下的罪过,“非常懊恼,对不起组织40余年的培养,也给家人巨大压力和影响”。随后,他陈述了自己为河西新城建设作出的贡献,称在河西指挥部10余年,亲历了河西的巨大变化。此外,他也表示自己患有“颈椎病、呼吸综合征、胃溃疡”等十多种疾病,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庭审花絮
向亲友点头致意 声音太小多次被提醒
昨天在开庭之前,法庭已经坐满了旁听人员。上午9点半,汪扬身穿印有南京市看守所字样的号服,在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在走到被告席前,他目光投向旁听席,寻找到亲友点头致意。与之前媒体曝光的形象相比,汪扬显得有些清瘦。
面对犯罪事实,汪扬基本认可。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或者公诉方提出的问题,他都平静回答。不过声音一直很小,以至于审判长、公诉人多次提醒他声音大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