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29个省(区、市)的54个地区开展了例行督察,涉及361个县(市、区)。对地方政府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供应、土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执法监察、土地抵押融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审核各类卷宗22.2万件,实地核查2.05万个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22.51万亩。同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还对2010年例行督察的37个地区开展了督察回访,对督察整改保持情况和土地管理成效进行持续跟踪,抽查违法用地整改卷宗3059件,实地核查用地现场794个。
2012年例行督察的54个地区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辽宁省丹东市、葫芦岛市,吉林省白山市、辽源市,黑龙江省鹤岗市、双鸭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明县,浙江省温州市、衢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宁波市(镇海区、江北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江苏省徐州市、盐城市,安徽省宣城市、宿州市,江西省上饶市、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滨州市,河南省濮阳市、许昌市、信阳市,青岛市(崂山区、城阳区),广东省江门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北海市,海南省儋州市、万宁市,湖北省襄阳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岳阳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铜仁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北碚区、巴南区、永川区,四川省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丽江市,陕西省渭南市、铜川市,甘肃省白银市、张掖市,青海省海东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从例行督察和督察回访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断加强,违法用地宗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下降,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秩序总体平稳。
但是,例行督察也发现地方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八类问题。一是部分地区违法违规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收不到位。二是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涉及52个地区。三是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批而未供问题,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是部分地区存在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违规办理土地登记。五是部分地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土地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涉及51个地区。六是少数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七是部分地区规划部门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发展改革部门未经土地预审或者违反产业政策批准、核准建设项目,住房建设部门违规办理施工许可。八是部分地区违规下放土地管理审批权限。
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警示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负责人1019人,分别向29个省(区、市)以及3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32份例行督察意见书,通报了督察发现的问题,督促54个地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查处。截至2012年底,地方已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550件,结案7686件;重新补充耕地2.88万亩,复耕土地6.39万亩,补划基本农田2.99万亩;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缴罚款170.82亿元,补发征地补偿款18.96亿元,追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98亿元;收回闲置土地和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3.11万亩;拆除和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面积3571.84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1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6人;撤销、解除或废止地方政府违规发布或签发的土地出让公告、合同、批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1824件,撤销或废止违法违规政策性文件19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