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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博惠合作社“夭折”之谜

www.xibuxinwen.com(2011-12-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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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站在辽中一个硕大的养殖场里,望着遍地荒草,60多岁的宫运清不禁潸然泪下。
    当初这里是合作社的一个基地,养了2000多头野山猪,运送饲料的车辆和前来参观的人群太多,曾使负责技术管理的“宫教授”头疼。
    而现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依稀可见,但室内已是空空荡荡,翻倒的药瓶和杂物散落一地。
    成立刚刚一年,合作社就被查封了,生产资料被拍卖,而合作社的领导人进了监狱。
    2011年7月9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将孙遵立等6名合作社领导悉数判刑。
    他们提出了上诉。
    2011年11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宫运清一样,数千名社员关注着合作社的命运,他们到今天也弄不明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合作社法》)进行的投资、生产、经营,怎么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博惠合作社的“模式”
《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社员向合作社出资的义务,以及承担盈余和亏损的责任。《合作社法》的制度创新,被很多人视为农民增收、企业发展的希望,一时风生水起。
    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博惠合作社)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2007年9月24日,由孙遵立、任义成等30人共同发起、依照规定在沈阳市和平区工商局注册。
    合作社理事们的想法,是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再与相关企业联合,形成融资、生产、销售一条龙,试图解决单家独户无法与大市场适应的问题,搞商品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
    博惠合作社选择了国家98科技星火推广项目,将特种野山猪养殖作为主营业务,有其独特考虑:特种野山猪养殖被列为“星火计划”推广项目,已有十多年时间,各地虽然都有养殖,但都不上规模,全国数量不过20万头,而市场需求巨大。
    博惠合作社的规划是 “打造全民健康产业民生工程”:以特种野山猪养殖为龙头,带动有机饲料种植,最终把有机肉推向市场;种植有机饲料作物,可开发有机食品,这是一条饮食健康产业链。

    合作的方式起初有两种:一是社员出资的经济合作,二是社员出力的生产合作。以后还考虑增加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合作和生产资料实物合作等。
    博惠合作社针对养殖企业资金不足、销路不畅两大难题,鼓励有经济条件没有饲养条件的社员出资,与有养殖条件的企业合作,收益共享;针对有养殖条件的农户,采取交付押金、领取种猪进行饲养的方式,生产的仔猪全部由合作社按保底价回收。
    “博惠模式”是这样的:社员把钱投资给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投资给养殖场,养殖场按照约定,返还给合作社利润,合作社再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社员。
    入社申请书写明了回报率:饲养一头特种野山猪生产成本1000元,其中种猪400元,饲料400元,其他费用200元;按养殖周期8个月计算,毛猪体重达到90至100公斤,每公斤最低售价20元,毛收入2000元,扣除成本,投资回报率为100%;出资者和养殖场各得50%的盈余。
    结算周期是9个月:出资额1万元以上的,按出资额每月返还10%的信誉保证金,第九个月一次性结清本金和盈余;出资额低于1万元的,按9个月一次性返还本金和盈余。
    这意味着投资一万元,9个月后,可以得到1.5万元;成员企业的回报率和投资者相同。有关部门后来正是据此认定,博惠合作社负责人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博惠合作社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立刚刚一年,申请入社社员已达5000多人,入社成员企业10家,存栏特种野山猪6万头。合作社直属成员企业有四个,都拥有一流生产线和包装线:一是辽宁阜蒙县北方特种野山猪繁育中心,占地面积达150亩;二是辽宁法库县特种野山猪养殖和饲料生产基地,占地面积130亩;三是辽中刘二堡大型养殖场,占地面积150亩;四是四川澳士达牧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07亩。
    合作社的章程对入社比例做了规定,农民社员不得低于80%,非农社员不得超过20%,社员企业占5%。
    社员遍布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等21个省份,有些人实力雄厚,但多数人的经济基础薄弱。
    郝亚萍是辽宁省本溪市的一个主管护师。她看到博惠模式的材料后很感兴趣。特地到沈阳参观了总部和刘二堡养殖基地,坚定了信心,先后投入52万元。
    辽宁丹东的赵晓娥胆子稍大,她把父亲开纺织厂多年的积蓄都投入到合作社,总额200多万元。
    丹东的阎淑慧13岁下乡,23岁回城参加工作,但不久企业就倒闭了,靠给人打零工维持生计,家有92岁的老母,女儿待业在家,日子艰难。2008年8月,她投入了10万元,指望挣点钱,贴补家用。
    56岁的韩卿家住本溪平山区,她也投入了10万元。而丹东的郭强身为理事,则卖了自己家的房子,全部投到合作社里。
    吉林的刘庆华原来也有一个野山猪养殖场,合作社和他的农安龙源特种野山猪养殖公司达成了合作养殖协议,即9个月50%的利润。起初,有人对50%的利润表示怀疑,但他仔细认真研究了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后,认为按商品猪8个月出栏,第九个月销售获得利润,养殖户和出资者各得50%是有保证的;如果市场价格高,利润空间甚至更大。合作社给他猪苗,9个月后将成品猪返还给合作社,得到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走品牌化专卖店以后,特种野猪肉也许卖到每公斤60元。他个人当时养了500多头。
    合作社还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问题,但没有银行贷款,也没有向政府要过扶持。在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被抓以前,合作社没有欠社员一分钱,月月都按照承诺的时间和金额返还,社员也对合作社、对特种野山猪养殖项目信心满满。
    短短时间,博惠合作社成为全国最大的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取得了有机养殖和有机玉米种植证书和“博惠康”品牌商标,产业链基本形成,并开始引起舆论关注:在第二届中国农村合作经济高层论坛上,被评为“全国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国合作经济》杂志把博惠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作为典型案例;2008年10月10日,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刊《调查与研究》对博惠合作社经营模式做了介绍。
    但2008年10月16日,成为他们的噩梦:博惠合作社被查封,理事长和理事全部被警察带走了。
社员出资:投资,还是存款?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沈阳市政府于2008年10月16日,由陈小平副秘书长代邹大挺副市长主持召开了 “关于博惠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联席办公会,决定扣押赃款、赃物,并由沈阳市处非办公室资产清算组统一处理。
    沈阳市公安局的 “立案决定书”,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29日。但合作社孙遵立等人的审讯笔录上,侦查单位一栏清楚地标明“沈阳市公安局5·16专案组”。社员后来问,5月份立的案,为什么等到10月份才动手?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回答是:“便宜你们了,本来我们是想等你们集资超过亿元时再动手……”
    原来5月份时,合作社经营规模只有3000多万,等到10月份合作社被查封时,经营规模已经达到9000多万。即便账户查封以后,吉林的刘庆华给博惠合作社账户还能打进15万元。据社员反映,有这样遭遇的不在少数。这不是 “钓鱼执法”吗?被查封的账户为什么还能收钱,并且不给退钱呢?
    起诉书上说有415人举报。但卷宗显示,所谓举报是公安机关案发后的调查记录。还有一些人,例如王静华的女儿费春媛在北京上学,根本不知情,也从来没去过公安机关,竟然也被列在举报人的名单中;更诡异的是,被公安局当成“举报人”的合作社社员,多年来一直为合作社鸣冤,举报的是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公安局立的案,卷宗送到了沈阳市检察院,可后来又莫名其妙地转到了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社员到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问,王队长说:“你们知道什么?!市检察院受理就要送到市法院开庭,人家市法院不愿审这个案子,所以才转到区检察院。”
    和平区检察院的付检察长接见了社员代表,听了群众的诉说后表态:“以后有材料,直接交给我。”区检察院果然两次退卷给市公安局。后来检察院告诉社员于2009年10月15日来听结果。群众等到下午四点多,才知道案子卷宗已经送法院了。一个女科长从楼上下来了:“你们以为我们愿意呀?若是判错了,我们还得担赔偿责任呢!”她翻着手里的大本子:“你们看,市公安局、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市金融办公室,都是我们的上级,人家把诉讼写好了,签了字,按在桌上逼我们,我们不签行吗?”
    合作社社员多次到和平区法院,和主管此案的乔英杰交流。最后一次,乔法官的说法意味深长:“从今开始不要再来找我了。这个案子的结果与我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据内部人士反映,沈阳市司法局领导亲自出面,要求律师必须做有罪辩护,不许做无罪辩护,当地律师被迫放弃该案的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博惠合作社负责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社员认为,出资与存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出资是社员与合作社的合作关系,存款是存款人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不享有收款单位的物权和经营权。
    按《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出资是合作社财产的来源,出资社员对合作社享有物权,并享有经营权。博惠合作社的设立、经营,也符合2010年1月8日出台的《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对吸收的资金贪污或挥霍;二是对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三是对外放贷套取利差。专家认为,鉴于合作社社员是特定人群,他们的出资不属于公众存款,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
    至于合作社给出资社员50%返还额度的高低,那是合作社的内部经营机制问题,即便认为不妥,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合作社法》第9条规定,对博惠合作社进行指导帮助,也不能用查封和拘捕手段,将合作社一棍子打死。
    公安机关经过半年时间的侦察,在《起诉意见书》中也说:博惠合作社所吸收社员出资共计9299万元,除5100万元用于返还社员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
    社员们选举出六位领导作为理事来管理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但合作社的财产并不是这六位理事的。就算他们都犯罪了,办案人员也无权剥夺无辜社员们的财产呀?怎么能说这些财产是六名理事的个人财产,并以其犯罪为由查抄变卖呢?
    检察院看到社员们写的大量材料,证明公安局案卷的举报材料都是伪证,认为罪名不能成立,两次将案卷压到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天,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也每次都在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天,再送到检察院。就这样案卷在公、检两家走完了司法程序最长的天数,沈阳和平区检察院才将案卷移交到法院。
    2011年1月,法院开过一次庭,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庭上喊冤,认为指控“制造伪证、漏洞百出”。
    2011年1月10日,博惠合作社来自于辽宁沈阳、本溪、丹东和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社员代表一行32人,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了登记,并推选刘庆华、韩卿两人为代表,填写了有关资料。信访局的工作人员问:“案子现在在什么地方?”他们回答:“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接待人员说:“得去最高法院。”
    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就有几个人老跟着,说要跟他们谈谈。社员问:“你们是哪的?”回答是辽宁高法驻京办的。并说有领导在,要他们去谈一谈,解决不了,你们再上访。社员就随他们去了辽宁高法驻京办。辽宁高法驻京办杨兆贺主任和一位姓陈的负责人接待了他们。社员代表谈了沈阳市政府、公检法的官员制造冤案、非法处理合作社资产、损害社员利益的经过。
    杨主任跟上访的社员代表说:“我是一名老法官,你们谈的情况我也听明白了,你们的合作社是合法的,社员为合作社出资是没有罪的,这个案子拖了这么长时间,如果有罪该判早就判了,至今没判就是没有罪。”社员代表听了拍手叫好,心思这下遇到了包青天,很多人激动得痛哭流涕。杨主任接着说:“你们能不能听我的?”大家说:“能。”他说:“那你们就马上回去,明天下午2点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不用找庭长,由院长亲自答复你们,我们高法驻京办,晚上还要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这件事。”有的社员代表不放心又问:“那和平区法院不听你们的怎么办?”杨兆贺又说:“我可以命令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手机号留给了我们一个社员代表。”大家信以为真,连夜坐车赶回了沈阳市。
    2011年1月11日下午2点,社员代表去了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等几人接待了他们,流露出的态度和杨兆贺截然不同。经过协商,那位副院长答应在2011年1月21日前听结果。但在此期间,沈阳市公安局动用了大量警力,谁上访就抓谁。大家感到受骗了。
    2011年1月21日,赵晓娥给他打电话。杨主任说:“你别着急,和平区法院会给你满意答复的,等几天吧。”1月末,又给杨打电话,询问为啥还不给结果。杨说:“你到北京来吧,我想与你好好唠唠。”但去北京,也不容易呀。第三次电话是在2月初,杨主任的态度就变了。他说:“父亲有病,不在单位,以后再说吧。”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又打电话,他干脆说:“以后别找我了,我不管这事了。”
    博惠合作社的很多社员损失惨重。大连有一个公务员姓徐,她的投资血本无归。她把家里收拾了一下,给老公写了遗嘱后,给丹东的徐建东打了一个电话:“徐大哥,我在合作社见到过你。这个打击太大,我活不下去了……”老徐用了激将法:“你怕死吗?”“不怕。”“不怕死,还怕活吗?”随后安慰她:“我的处境和你一样呀,派出所不让我离开丹东,不让上访,说我上访,他就扒皮。我们如果死了,还到哪里找公道呢?”
    2011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决,孙遵立、隋力、任义成等博惠合作社的6名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从五年半到两年半,还有10万至30万数额不等的罚款;“扣押的赃款528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1年10月2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来到丹东市北郊的蛤蟆塘,合作社社员指认的养猪基地已经荒废,只有一个角落租给了个体户养鸡。而在东港市前阳镇,曾是合作社成员企业的 “田野养殖场”,经营者王维忠逃债去了外地。他的儿子指着空空荡荡的猪舍说:“可害苦了!当初养了500多头,合作社已被封,这里也垮了。推向市场,老百姓不认,二三十元一斤,没人要;养着吧,买饲料的钱都没有……”
    2011年11月22日,辽宁高法驻京办杨主任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只是个渠道,是给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地方。我给他们说过原则上不要上访,因为影响社会秩序,最终还得靠当地法院。”
    昔日的养猪基地已经荒废。(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王南)(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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