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艳与唐辉于2012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孩子唐亮随王艳一起生活,但唐辉每月给予孩子生活费、医疗费、学习等抚养费总计1000元。2013年5月,王艳再婚后跟随现任丈夫到另一个城市生活,孩子唐亮的生活费从此唐辉就一直未支付,王艳几次电话要求唐辉履行协议,但均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用而拒付。2014年1月份,王艳无奈之下就带着孩子上门找前夫唐辉,结果得知,唐辉把房子已经赠与了其弟弟,并办理过户。王艳伤心欲绝,在朋友的带领下向笔者咨询,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婚生孩子的抚养是每个父母的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离婚,就否认孩子与自己无关,或者可以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好当事人王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唐辉将房产赠与其弟弟的行为属于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予,损害了王艳的合法利益,可以撤销,属于可撤销合同,赠与合同撤销后就归于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同时《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赠与人唐辉为逃避法定义务而赠与的行为,理应可以撤销。文/许小军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