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2015年新农合工作基本原则、基金收支、补偿标准和基本要求等事项。
筹资标准每人不低于450元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不低于4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没人360元(财政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没人252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4元每人;盟市、旗县各按照不低于27元每人安排补助资金),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在基本原则方面,在坚持盟市级统筹“六统一”原则、基金安全原则、合理保障原则、严格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分级诊疗原则和网络畅通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医院的补偿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利用经济杠杆合理分流病人,引导患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建立更合理的就医秩序;同时,各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盟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与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实时审核监督和即时结报,方便患者。 补偿比例提高10%~15% 在补偿方面,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医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15%,特别调整了住院保底补偿、二次住院降低50%的起付线和提高大病封顶线等政策。其中,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尤其是在外地就医,由于各地药品目录不同及补偿范围差别导致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40%给予保底报销;参合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50%起付线,在县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同样降低50%的起付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属于自治区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的,可另计算大病统筹封顶线。如,在自治区大病范围内的肾病患者同时患有心脏病,其在治疗心脏病的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2万元,而肾透析等治疗肾病的医药费用适用自治区大病补偿封顶线,进一步提高了补偿力度。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特别要求严格控制转诊转院管理,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参合人员应首先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诊的须到旗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予以转诊。参合患者转诊至自治区及区外医疗机构的,原则上由盟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可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标准。要对转诊人员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网上转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