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萌)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区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2013年~2015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案件23.5586万件。
销售三无食品判赔10倍赔偿金
2014年2~3月,张某某在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购买了5大瓶史记牌香油、47小瓶史记牌香油,共支付654元。
数月后,张某某向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所购香油均为“三无”食品。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日升日美公司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某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654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某某货款654元并支付赔偿金6540元。
经营者未尽义务致消费者死亡
2014年10月15日,案外人白某某约受害人李某某一同到包双奎、王红媛夫妇经营的包记铜火锅饭店就餐,李某某、白某某就餐的101号包间,没有任何通风设备。
二人在吃木炭火锅时,李某某出现身体不适,白某某拨打了120求救。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发现李某某、白某某均晕倒。出诊医生先将白某某护送至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医院急诊科。约5分钟后,出诊医生再次将李某某接到后旗医院。李某某因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结论显示,李某某系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之后,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后旗医院对李某某急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后旗医院在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分别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且均在保期内。受害人李某某的丈夫王某甲、儿子王某乙诉至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066元。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决:包双奎、王红媛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304126元;人寿财险后旗公司赔偿120650.4元;人保财险后旗公司赔偿109485.36元;后旗医院赔偿13165.04元。
医院误行剖腹探查术
2014年3月6日,杨某某因腹部疼痛前往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就诊。杨某某在该医院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论为:胆囊结石并萎缩性胆囊炎可能性大,该医院建议手术治疗。
2014年3月10日,杨某某住院治疗,拍了腹腔CT并作了全套检查。之后,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对杨某某进行了手术。结果,对杨某某手术剖腹后未见胆囊,遂向家属交代术中情况并要求签字。出院时,该医院诊断杨某某为先天性胆囊缺失或胆囊异位。杨某某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杨某某胆囊缺失,却被阿拉善盟中心医院误诊并误行剖腹探查术,该医院存在过错;建议该医院对造成损害的参与度为80%。
杨某某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阿拉善盟中心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1518元。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杨某某的各项损失37204.39元,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按照80%责任比例赔偿杨某某2976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