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小化工必须彻底取缔关停;对取缔关停不彻底死灰复燃的,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追缴排污费;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停;对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或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无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取缔;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瑞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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