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3月25日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会议费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今后,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为4类。除规定性会议外,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承揽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其次,严格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凡是请自治区党委常委参加的全区性会议,报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凡是请自治区副主席参加的全区性会议,报自治区主席批准。
此外,会议费用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用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用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同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 李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