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于病情危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这些患者在医疗机构所产生的紧急救治费用,可由即将建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从今年起,我区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建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境内发生的病情危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基金募集方面,除自治区本级拨付部分外,各盟市要根据实际需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此外,鼓励社会各界对基金进行捐赠,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区规定,对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按照属地原则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偿。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对无负担能力患者实施费用减免政策。对身份明确、有能力负担但拒绝付费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则不予支付。
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将在全区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因“等钱救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