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才任扎赉特旗旗长、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经其妻刘某某分50次非法收受陶某等31人的现金总计684万元,两套价值26.3136万元房产,构成受贿错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单独或经其妻刘某某分36次收受陈某等9人所送礼金总计62.5万元,构成收受礼金错误。
刘振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委第20次常委会议研究,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党委第十五次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振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刘振才受贿所得772万余元和主动上交的其他违纪所得100万余元予以收缴、接收并上缴国库。刘振才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