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重新修订公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作了介绍。据悉,《条例》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一些企业忽视业主权益,有的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服务水平低、服务质量差以及业主不满意等问题,《条例》首次把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同时,将探索依法建立对业主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同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条例》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公寓、别墅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针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堆放杂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条例》规定了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等17种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里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要承担法律后果。《条例》还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明确了应急使用规定,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