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起实施。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天的陪护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刘致新介绍,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既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按照条例规定,赡养人的父母患病住院或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而赡养人又是独生子女,即可向单位提出享受陪护假的请求。赡养人可以一次性请20天假,也可分期分段享受假期。
刘致新表示,在拟定本条法规的同时,也考虑了非独生子女照料患病或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但并未提出法定要求,要求用人单位给与陪护时间,具体怎么操作由用人单位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广州等8个省区市均通过立法建立了子女陪护假或给与陪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