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萌)11月9日,内蒙古高级法院工作人员赶到广东,向正在住院的梁策宣布了无罪判决。这起长达6年多的冤案终尘埃落定。
现年61岁的梁策,出生于河北唐山,早年到广东创业。2004年,梁策以广东道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道通公司)总经理身份,应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政府招商邀请,远赴包头投资建设达茂旗百灵庙至满都拉的高速公路(下称“百满高速”)。
2004年6月19日,广东道通公司与达茂旗政府签订了《百灵庙至满都拉口岸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合同》,该公路全长143公里,合同约定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并经营。同年8月25日,包头市发改委下发文件批准立项。
随后的2004年9月3日,包头市政府以“包府【2004】112号”文件,请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以BOT模式建设“百满高速”。因为BOT项目需自治区政府十多个部门表态,最终仅有2个部门同意BOT方式建百满高速,导致该申请一直未能批准。
尽管该项未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准,但早在2004年6月19日,达茂旗政府与广东道通公司已经签订百满高速建设合同;同年8月28日,达茂旗政府对广东道通公司作出批复,批准其按照有关程序进场勘测、设计、开工建设。
2004年10月20日,有了包头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以及达茂旗政府开工建设的通知后,梁策在包头注册了包头道通百满高速公路投资治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随后进行了上述项目建设工程发包工作。
然而,就在梁策新公司成立5天后,达茂旗政府接到包头市发改委口头通知,随后召开旗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百满高速公路事宜,会议决定解除与广东道通公司签订的合同。
梁策说,“这份‘会议纪要’是达茂旗政府后来出示给警方的,以此证明政府已和自己解除了合同。”
上述“会议纪要”内容显示,因广东道通公司违约,此前签订的《建设合同》自动解除,如要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协议。另外,广东道通公司必需将10亿元注册资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缴纳1-2亿元保证金。
对此,梁策说,“上述会议就是向自己施压,目的是让资金早点到位,并由包头市交通局来主导该项目。当时我前期已经投入近千万元。”
包头市政府一系列举措,也印证了梁策的说法。2006年9月23日,包头市交通局和梁策的公司再次签订合同,除了涉及建设“百满公路”,还增添了一条固阳至百灵庙段的一级公路建设,包头市发改委配置给该公司一个40亿吨煤田。
2007年1月30日,包头市交通局与梁策的合作公司签订公路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收取500万元保证金。此时,梁策的已累计投入保证金、勘探费、设计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办公费总计3000多万元。
一位知情人说,“问题就出在政府给配置的这块40亿吨煤田,依照当时市场储量价格计算,这块煤田价值就是28亿元,足以修建上述两条公路。而随着煤炭市场的暴涨,到了2009年,每吨市场储量价格增至20元左右,40亿吨煤田价值就是800亿元。”
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白彦花煤田探明储量约为86亿吨,其中约30亿吨在巴彦淖尔市境内,包头辖区内储量为56亿吨煤田。给梁策公司配置的煤田约占包头境内总储量的71%。随着煤炭价格暴涨,未开发的整装煤田成为追逐目标。
2007 年 8 月 17 日, 包头市政府召开第 13 次常务会议,同意为中国泛海集团、中海油、汉龙集团、东方希望煤化工项目配置白彦花煤炭资源。
此时,梁策刚刚完成煤田前期可研报告及规划设计,还未等到他反应过来,冤狱发生。
2009年2月22日,梁策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包头警方认为2005年期间,梁策明知与达茂旗政府解除了合同,还与谢艳萍、都林等人先后发包施工工程,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协定,收取工程保证金,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3月31日,包头市检察院对梁策批准逮捕。
2010年7月16日,包头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梁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及该案的还有谢艳萍和都林,谢艳萍被判处无期徒刑,都林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随后,上述三人分别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认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而行使的正常工作,所谓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1年1月19日,内蒙古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包头中院(2010)包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2011年8月2日,包头中院再次做出“(2011)包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不仅罪名与前次一致,就连上次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也高度雷同。
此后,梁策等三人再次上诉,2012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第二次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包头中院“(2011)包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发回包头中院重新审判。经过两次判决和两次终审裁定撤销,此时,谢艳萍和都林已在包头市看守所度过了40多个月。
2013年8月21日,包头中院第三次做出“(2013)包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依旧判处梁策三人罪名成立,判决书内容与前两次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无奈之下,梁策三人再次上诉,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改判梁策、谢艳萍、都林无罪。但内蒙古高院一年多时间未宣判,直至2015年10月13日,才做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53号判决,宣告梁策、谢艳萍、都林三人无罪,并撤销“(2013)包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冤狱已被终止,但是发生这一冤案背后原因的纠查,以及冤案善后的处理,也许比平反冤案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