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具体内容见公告临2012-032),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7月18日公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具体内容见公告临2013-029),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本公司反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对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11月28日收到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
中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宏瑞公司诉被告景谷林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反诉,并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本院收到申请书后,组织双方针对鉴定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被告撤回了部分申请鉴定事项,现被告仍坚持要求对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原告与被告合作期间原告拖欠应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本院审查,被告仍要求鉴定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诉案件中申请司法(会计)鉴定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普中民初字第38—1号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