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涉嫌排除潜在投标人
中南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米易县酿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明显的就是一个施工工程,消防设计与本次招标工程没有任何关系,米易县招投标文件却规定要求投标分包单位具有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涉嫌额外设置条件,排除潜在的投标人。
记者查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例对此还进行了细化,“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个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就是一个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却要求相关投标单位具备“消防设计一级资质”,明显违反了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因此,米易县酿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消防设计一级资质”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在投标企业对招标文件中的明显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和投诉后,对招投标负有监管职责的发改委等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并责成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谁来对招投标进行监管?
2014年12月25日,中南公司被专家评审为第一且唯一中标候选人,短短的半个月之后的2015年1月19日,中标人变成了其他公司,中南公司成了废标单位。
中南公司对此不服,向米易县发改局等部门进行了投诉,米易县发改局回复称,一切按照四川省相关规定办理,招投标过程不存在违规行为,中南公司的投诉不成立。中南公司向攀枝花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攀枝花发改委于2015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攀发改复决[2015]1号),撤销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回复,并认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招投标没有监督执法权,要求原告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中南公司认为攀枝花市发改委不作为,一纸诉状将攀枝花市发改委告上法庭。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已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此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7〕1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就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徐家力教授指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米易县酿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建设部门可以对房屋建筑等做出行业指导和规范,发改委是综合部门,有权力也有职责对所有招投标项目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明显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和投诉应该及时进行调查。攀枝花发改委认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招投标没有监督执法权,完全是在推卸责任,是行政不作为。
攀枝花市发改委称,已经获悉中南公司状告发改委一事,这可能是发改委和中南公司两方对法律的理解有分歧,他们正在准备积极应诉,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