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在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案)》,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此次修订案的颁布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迎来10年来的首次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共二十六条,较原条例增加了十三条。
修订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公开出版发行的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书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
表彰和奖励纳入规定
古城、古迹拆迁和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便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
修订案还对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进行了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纂。”
修订案规定将表彰和奖励纳入规定,“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