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被告人唐某从老家窜至西安,产生了敲诈西安市政府的犯罪念头。随后,他在西北大学附近购买了两张他人姓名的银行卡。当年11月18日,唐某向西安市一位副市长寄了一封匿名恐吓信,随信夹带了一包鼠药“氟乙酰胺”。他在信中扬言,将在全市各区县饮食摊点、学校、农贸副食批发市场等地投放毒药,以此进行恐吓向西安市政府敲诈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指明要求在11月28日18时之前汇款到信中提供的账户上。
之后几天,他多次使用公用电话拨打银行电话查询钱款到账情况。12月初,见敲诈未果,唐某随即逃离西安。今年6月21日,唐某在新疆吉木乃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全市范围实施投毒相威胁,向市政府领导敲诈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鉴于唐某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