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到1992年,陕西省地方立法经历了从初期探索到稳步发展的过程,这一时期立法主要侧重恢复和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以管理类立法居多。其中,1980年9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废止),成为陕西省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此后两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9件地方性法规,而1982年1月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省人代会立法的先河。
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有偿技术转让试行条例》率先在全国立法,是陕西省作为文物大省、科技大省在地方立法上最早的探索,国家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曾吸取了我省的立法经验。
随着改革发展的步伐加快和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一些新的立法机构应运而生。1987年3月,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财经、教科文卫三个专门委员会,赋予其法规案的提案权和审议权,法制委员会还具有法规草案修改权。
创设市场经济新的体制机制,无疑成为1993-2002年间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这一时期的地方立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侧重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市场行为、非国有制经济发展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以经济类立法居多,一些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也引入市场经济的原则。
数据显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制定、修改和批准了101件地方性法规,超过了前13年立法数量的总和,其中经济立法占到半数以上,一批立法难度较大的如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私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加速了陕西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这也是陕西省在人代会上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2003年初换届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范围扩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加强立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法规草案的调研修改等工作。据统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制定和修改了100件法规,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49件,是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最多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每年都重点抓好几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2003年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制定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有关工资支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年制定的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有力推动了我省新农村建设,具有制度创新意义;2007年制定通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则被人民日报评为本年度地方人大“十大新闻”之一;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在全国第一个把城市和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立法支持。
截至2008年底,陕西省现行地方性法规共有237件,其中省地方性法规172件,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65件;172件省地方性法规中,根据地方实际创制性立法134件,占到77.9%,这是陕西省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2008年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履职后,把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改善民生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着力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工作呈现出新的面貌。其中,针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采纳各方意见,这一做法创新了立法工作的方式,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