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法律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对于一些部门保护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及对破坏渭河的一些行为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等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水质若超标 上游有望给下游补偿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特点,水污染的治理不同于其他固态污染物的治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肖剑声表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渭河流域将逐步建立水污染损害补偿制度。即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损害补偿资金。这是地方法规开创性和试验性的新规,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具体的补偿标准预计将在8月出台《渭河流域水资源补偿法(暂定)》中规定。”
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继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出台《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之后,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
向河道倾倒垃圾最多可罚10000元
渭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垃圾的收集、处置场所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池塘、渠道进行清淤。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渠道等地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向河道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渭河治理将有法可依
自2004年以来,陕西省出台了《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措施,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报告显示渭河体内的“毒素”正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减。但渭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依然严峻,这对陕西省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2008年底,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立法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在组长赵正永常务副省长的带领下,起草小组成员赴宝鸡、铜川、渭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实地听取了宝鸡、铜川、渭南等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还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重点解决五个问题
据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郑仲介绍,《办法》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水资源的管理;二是水污染的防治;三是生态建设;四是开发建设的管理;五是农村环境保护。整个《办法》主要围绕这五个方面问题的内容进行规范,完善保护措施,禁止人为破坏的行为,协调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开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环境资源是有价的,《办法》增强市场机制在渭河保护中的作用,规定渭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定各市有机物及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总排放量,超出规定的则需向其他有富余的城市购买。
渭河流域内将限制建设
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内,将建立限制建设制度,不得建设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并制定和发布具体的限制项目目录。
渭河流域不仅是陕西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保护好渭河的生态环境,对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编辑:海浪 校对: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