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均属特种设备。
截至2007年12月,陕西省有各类气瓶约152万只,气瓶种类多,数量大,流动频繁,分布面广,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俗称煤气罐)分散在全省千家万户。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对气瓶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气瓶销售单位向个人销售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向个人和不具有车用气瓶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销售车用气瓶”。
条例要求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活动,压力管道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活动,未经核准的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等,可处最低5万、最高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