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陕西省发改委近日出台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和《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和《暂行办法》)。
核准办法》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对核准招标实施方案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对于确需改变或调整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内的所有涉及招投标的违法行为都将被留下记录并向社会公告6个月。记录将作为资格认定、资质审查、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也将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责任编辑:申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