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并细化了旅游资源保护规定,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新修改的条例还增加了旅游资源保护内容,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针对旅游安全,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针对旅游标准化,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旅游经营者还可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为了建立旅游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