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办出台了《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从基本原则、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八个方面全面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
一是明确采购人内控职责。要求采购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财务(资产)部门与其他业务技术部门的分工,确定固定的工作人员办理政府采购各项业务,发挥采购人财务(资产)部门的内部审核职能,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经过采购人财务(资产)部门的审核把关。
二是细化采购预算政策功能。要求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预算额度的60%。
三是强化协议供货采购程序。要求采购人涉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采购计划,均需成立询价小组,在协议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是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公开。要求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五是强化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明确采购人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的形式保存采购文件,并将评审现场视频、音频文件列入了采购档案归档范围。
六是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明确了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等十项违规情形,并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调减采购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移送有关部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使对采购人的处理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