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外来人口大都在本市租房居住。据统计,2009年乌鲁木齐累计登记流动人口63.78万人,登记出租房屋6.299万间。仅今年一季度,乌鲁木齐就登记流动人口9.7万余人,出租房屋1.33万余间。
据乌鲁木齐市副市长李宏斌介绍,外来人口租赁房屋在促进乌鲁木齐房屋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规划和市容市貌。此外,出租房屋治安问题十分突出,利用出租房开黑厂、黑店、黑诊所,从事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对这些流动人口聚居区管理、服务、监控不到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违法出租房屋的问题十分突出,亟需立法规范。
该《条例》规定,乌鲁木齐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社会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后,要实地查看核实,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将在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将发放《房屋租赁证》。
如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低300元以下和最高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据悉,《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于2010年4月23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今年6月3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乌鲁木齐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已进入规范化、法规化轨道。
出租房管理有了专门机构
出租房出了问题,各部门你推给我,我推给你,“皮球”踢来踢去,最终也找不到一个能解决问题的地方,这是过去很多租房者都遇到过的问题。《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出租房屋执法的主体,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说,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规划、建设、行政综合执法等诸多部门。过去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导致管理力度大打折扣,管理内容出现缺失。
对此,该《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没证件不能租房住
今后出租房屋前,房东们一定要注意查看承租者的证件,否则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要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还要督促非乌鲁木齐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如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没有证件的人员,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房东还要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不签订也同样要面临罚款。(责任编辑:陈瑜 供稿:西安资讯广播:孙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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