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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www.xibuxinwen.com(2015-04-14)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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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李阳) 随着我国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近年来,一批涉及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纷纷落马,接受审判。同时,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的全区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以来,新疆全区各级法院严格规范“减假暂”案件的审理工作,实现了每一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都公开透明、规范公正,防止了暗箱操作司法腐败。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2014年,新疆高院共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报批及备案的各类“减假暂”案件74件,“减假暂”案件的报批审查制度已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去年,新疆全区法院从严控制“三类(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共计151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数量为40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犯减刑案件为67件,涉黑类罪犯减刑案件为44件,占所有“三类”罪犯关押人数的15.1%,该数据远远低于同期其他犯罪罪犯减刑案件27.1%的数量。通过重点敏感案件备案审批制度,有效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表示,在审理“减假暂”案件工作中,新疆法院加强了对移送案件材料的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补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立案后5日内将拟减刑、假释罪犯信息及减刑、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将裁定书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三类”罪犯以及重大、敏感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审理案件;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除重大、疑难需报备或报批的案件,均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崔文举说,新疆高院还要求各分、中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减假暂”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如庭审程序不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措施。充实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在审理涉及“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对外公布了4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重大立功曾获减刑

  再次减刑不予考虑

  罪犯白雁,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白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一半财产。白雁不服,提起上诉。新疆高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1年6个月(刑期截止日为2018年9月16日)。2012年4月27日,乌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两年(现刑期截止日为2016年9月16日)。

  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8月13日以罪犯白雁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两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白雁虽然于2011年12月获重大立功奖励,但该院已于2012年4月裁定减刑两年,故本次裁定减刑时对其2011年12月所获得的重大立功奖励不再予以考虑。遂裁定:对罪犯白雁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两年。

  崔文举说,对罪犯重大立功表现等实体条件是否属实进行全面审查,标志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逐步转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减刑间隔时间不足

  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判决,认定罪犯付大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2010年11月25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2011年12月26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2013年3月28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两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以罪犯付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付大明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2013年3月28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两个月,至今还未超过1年6个月。故该犯暂不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对罪犯付大明不予减刑。

  崔文举说,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罪犯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做法不同,此案则是适用上述规定,对被报请减刑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裁定不予减刑。

  尚未全部退还赃款

  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罪犯翟玉萍,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翟玉萍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009年、2011年3次裁定减刑3年4个月。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对罪犯翟玉萍的假释意见书,报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翟玉萍不符合假释条件,遂裁定:对罪犯翟玉萍不予假释。

  崔文举说,罪犯翟玉萍属职务犯罪罪犯,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因翟玉萍未将其赃款全部退赃,故该犯不属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裁定不予假释。

  受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逐级报请高院备案审查

  2014年11月12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居来提·巴拉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8个月。在交付执行时,居来提·巴拉吉被查出患有严重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疾病。20l4年11月25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居来提·巴拉吉给予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的规定,温泉县人民法院将此案逐级报请新疆高院备案审查。

  新疆高院经审查认为,温泉县法院在对罪犯居来提·巴拉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未予以公示,遂函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院指导温泉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在审理中对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予以审查确认;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参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精神审理。

  崔文举说,法院对此案的处理,进一步规范了新疆全区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

编辑:新闻网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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