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环境保护税税收归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为充分调动各地州市税收资金收缴的积极性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力度,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留归各地(州、市),缴入各地(州、市)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治区暂不参与分享。
同时,兵团辖区原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全部缴入自治区级国库。根据中央确定的税收分成办法,以2015年兵团所辖市排污费完成数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增量分成。 (王永)